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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大棚仓促开工之后……——高唐县某镇副镇长王某案例剖析

发布日期:2019-05-14  信息来源:聊城市纪委监委  

  在扶贫大棚建设前期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盲目赶进度,仓促开工,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该项目负责人--高唐县某镇副镇长王某不仅没有得到自己所盼望的政绩,反而受到了纪律处分,教训深刻。   

  2018年9月,高唐县纪委收到了审计中发现的某镇副镇长王某问题线索,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王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招考成为了一名基层公务员。 2016年,由于工作积极,踏实肯干,他被提拔为副镇长,分管扶贫工作。面对基层繁重的工作,王某干劲十足,决心干出一番事业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2017年,县里决定在该镇建10个扶贫大棚,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当时适逢该镇扶贫办主任外出,镇上安排王某直接负责这个项目。王某认为这是一个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好机会,立即深入到大棚建设一线,事事亲力亲为,想着尽快完成这个项目。但事与愿违,扶贫大棚项目建设用地上的附着物赔偿出了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由于大棚占用的是村民于某某的承包地,因于某某认为附着物赔偿价格太低,所以一直没有和镇政府达成一致意见。面对这个难题,王某并没有靠上做工作,积极想办法谋对策,反而不置可否。王某觉得:“先把大棚建成,就是完成了任务,干出了成绩。至于附着物的赔偿,以后慢慢再谈也不迟。”于是,在没有和于某某谈拢附着物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扶贫大棚就仓促开工建设了。王某打算,大棚建成后再反包给于某某,让他从中得到些实惠,这样附着物赔偿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但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2017年10月底,扶贫大棚建成后交付于某某使用,根据扶贫方案,于某某承包扶贫大棚的承包费将作为贫困户收益用于贫困户脱贫。由于占地附着物赔偿问题一直未解决,于某某就以此为理由拒付承包费。直到2018年8月,镇政府和于某某就地面附着物赔偿款达成一致后,于某某才上交了扶贫大棚承包费。承包费的长时间拖延,影响了扶贫大棚的收益,致使镇政府用财政资金将贫困户应得收益提前垫付。   

  此外,在调查中还发现该镇扶贫大棚存在合同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大棚交付使用后出现地锚脱落损毁等问题,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扶贫大棚闲置,造成了不良影响。   

  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需要迎难而上,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来不得半点投机取巧。王某在扶贫大棚建设过程中,盲目追求所谓的 “政绩”,只要“短平快”、不求“长远实”,这种只对上级“负责”,不为群众担责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最终难逃纪律惩处,2018年11月,高唐县纪委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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