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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 | 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发布日期:2021-08-31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贯彻落实监察官法,就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

  ——增强法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以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为准绳。

  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在这一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指导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肩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的政治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必须更加自觉地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中发挥更大作用。

  监察官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纪检监察干部首先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养成尊纪尊法、学纪学法、守纪守法、用纪用法的行为习惯。要系统学习和研究国家法治建设体系、制度和规定,在实践中自觉运用法治精神、原则、规范、逻辑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对人的评价和处理,关系党员和公职人员政治生命,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一是一、二是二。在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精准量纪执法、追责问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增强程序意识,规范工作流程,严守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边界。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遵守程序首先是对党负责,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各级纪委监委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更要严守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先后制定出台,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在受理举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分执行等环节依规依法办理,规范业务流程,做到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

  监察官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要求,监察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在“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部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强化对监察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官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做到懂程序、讲程序,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比如,严格审批程序,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分决定等重大事项要经过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严格移送程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增强证据意识,做到确实充分,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实现纪法双施双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对于证据标准,则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沟通协调,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更好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办理中,必须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清楚违纪违法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各种证据材料,综合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做到所有违纪违法事实都有证据支持,所有证据都通过合规合法程序取得,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有“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应坚持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对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的,应及时补充调查、予以完善,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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