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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发布日期:2025-04-21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提高为民服务本领;

  (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规范履职,自觉接受监督;

  (四)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

  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责任,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廉洁履行职责。

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六)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

  (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预、插手乡村工程建设;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四)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三)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七)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三)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五)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四)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指导把关。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