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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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朝城镇原主任科员李子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发布日期:2020-07-27  信息来源:莘县纪委监委  

  2018年5月20日15时许,李子学酒后其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通运路和振兴街口附近时,与一小型汽车发生刮蹭,双方调解后李子学驾车离开现场,行驶至通运路和振兴街路口时再次与一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经检测,李子学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1.12mg/100ml。2020年1月17日,莘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子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李子学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纪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纪违法,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莘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莘县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子学开除党籍处分,由莘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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