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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问责把责任压下去

发布日期:2015-04-16  信息来源:  

  问责的大棒一旦高高举起,就必须稳、准、狠,既不能“一人生病,大家吃药”,挫伤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大家生病,无人吃药”,搞所谓“特殊化”、“下不为例”、“情有可原”和“变相处理”。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从今年开始,各级纪委尤其要突出问责,健全制度、规范流程,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用问责把责任压下去。

  科学划分权责。明晰各个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权责是严肃问责的前提。“两个责任”是总要求,各个主体的“责任清单”是具体行动指南。当前,应当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的基本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党政领导干部,采取责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梳理并合理划分职责权限,重点厘清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委(党组)书记与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内设机构之间的权责分工,建立主体明确、分工合理、运行高效、权责一致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体系。问责的大棒一旦高高举起,就必须稳、准、狠,既不能“一人生病,大家吃药”,挫伤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也不能“大家生病,无人吃药”,搞所谓“特殊化”、“下不为例”、“情有可原”和“变相处理”。

  健全问责法制。法治化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问责不能 “情绪化”、“随意化”,不能媒体一曝光,民意一沸腾,“问责”就来劲,否则就不管不问。或上级一重视,领导一批示,“问责”就“严肃”。或问责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看人下菜碟。如果问责的相关制度是健全的、刚性的,一旦失职就必将受到问责,这种约束机制如同各个责任主体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当前要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强化刚性约束,压缩弹性空间。要重点对问责的启动程序、“一案双查”的连带性、问责的具体事由、不同类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关键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实现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明确问责主体。严肃问责首先必须明确由谁来认定和追究责任人。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问责的专门机关。各级纪委要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要挺起腰杆、板起脸来,既追究结果,又追究过程,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把板子打到具体责任人身上,用好问责这把“撒手锏”。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面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等问责对象畏首畏尾,得过且过,“轻打重吆喝”,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甚至睁只眼闭只眼,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这背后反映的其实是不愿监督、不敢问责。负责任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不负责任的人能把热板凳坐冷。党章赋予你的权力你不用,而动不动说自己级别太低、权威不够、牵制过多,这只能是逃避责任。

  明晰问责客体。责任清才能问责准。问责客体也就是问责的对象,追究谁的责任。根据“两个主体”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客体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既“挂帅”又“出征”。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管事又管人,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各级党员干部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时刻把党员的责任扛在肩上。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要坚决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细化问责事项。细化问责范围是严肃问责的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督促各级党组织遵守纪律、狠抓作风、惩治腐败等方面下狠劲、出实招。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细化问责事项还应分清失职事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以及其他与职责无关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不良道德行为,应当区分具体处分标准。

  规范问责程序。严格问责程序,落实责任到人,才能防止推诿扯皮、逃避责任问题的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涉及的是领导干部,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并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任务、相关要求及责任人。一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应规定由谁提出启动建议,是按照“谁查办、谁建议”的原则,由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党组织提出。二是问责的启动时间。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启动问责程序,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启动,还是在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三是问责的具体调查部门。应规定具体由纪委哪个部门行使调查职权。一般来讲,问责的调查部门和决定执行部门应当适当分离,以保证问责的客观公正性。四是问责的调查程序及工作规范。对问责案件的分析定性、建议提出、研究批复、作出决定等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应制定步骤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王希鹏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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